家族企业财富,离婚后保护它

当一对夫妇离婚时,如果他们有共同的家族企业财富,保护这些财富就需要特别考虑。Wedlake Bell律师事务所的夏尔曼·哈斯特(Charmaine Hast)提供了一些分析

令人遗憾的是,以前在很多情况下,离婚时家庭的“金鹅”成为了过度关注的受害者。

在离婚诉讼中,双方在企业中的利益价值需要达成一致,必须决定如何在财务再分配中反映这一价值。在评估业务时,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,但与包括业务流动性在内的估值密切相关。显然,从企业中提取资金可能会产生税收影响,因此税收效率也必须与价值和流动性相辅相成。

必须使用最新的估值,而希望和未来价值只能在提供公平结果的例外情况下使用。在考虑婚姻和非婚姻资产时,历史价值也很重要,人们需要意识到,法院并不总是接受估值提供了企业的真实情况,而是作为一种指导。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P v P2008年,法院对股份的估值为73万英镑,但其他股东随后提出以240万至280万英镑的价格购买这些股份。各方需要谨慎,因为业务价值的变化不太可能导致对订单的成功挑战。

企业还有其他特征需要考虑,比如婚前建立的企业或继承的企业(要记住,继承的和婚前的资产通常不被视为婚姻资产,可以分享),以及由于一方的努力而在分居后取得显著增长的企业。

有趣的是,上诉法院指出,“家庭的分离并不终止分享公司的业绩。这在任何情况下都很容易实现,在这种情况下,妻子的依赖是通过持续的定期支付来满足的。在完全决裂的情况下,这就不那么容易实现了。然而,在这种情况下,共享是通过公平分配铜底资产和流动性差、风险高的资产来实现的。”从本质上讲,这一决定是由于法院无法评估业务或估计未来的流动性,尽管有专家证据。一些法官认为这种方法是最后的结果,因为在处理离婚时,法律书中所打算的是彻底分手。

有限公司的股份有可能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,但法院下令转让股份使双方都成为股东的情况很少见。显然,如果有第三方股东,他们可能不同意转让。

在处理业务时,需要考虑的方面是将适用于业务价值的折扣,以反映非流动性和少数股权。这可能高达80%、25%或30%,但有报道称,妻子获得了40%的资产,而不是50%,因为丈夫保留了非流动性的商业资产。风险是各方有时试图利用的另一个因素,以获得股权价值的折扣。类似地,关键人物折扣在索雷尔案件的依据是,如果丈夫离开,企业的价值将会减少,这一论点被驳回。

可怕的是,法院确实有权下令出售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,尽管这种情况极其罕见,因为家族企业往往是未来收入的来源。重要的是要记住,企业估值是根据“下金蛋的鹅”来计算的,离婚双方必须非常小心的是,不要通过包括企业价值和定期付款命令来进行双重折扣。

一个家族企业——如果是一家公司——不能被命令出售其资产,这在普通商人看来可能令人难以置信。在这种情况下Petrodel诉Prest案法院揭开了公司的面纱,因为人们认为丈夫是公司的所有者和控制人——他对公司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权。因此,法院下令在双方之间转移公司资产。

在一个企业家越来越多的经济体中,必须提出一个问题,即如何才能最好地保护企业财富?婚前协议能起作用吗?

夏尔曼·哈斯特是Wedlake贝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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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最初发表于Small Business的姊妹网站万博网址登录不了什么投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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